政策动态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日前,自然资源部官网全文发布最新版《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34条,分别包括:总则;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调查成果的公布和应用;法律责任;附则。

    该《办法》自2009年6月17日经原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原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新修改的《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将“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

    新版《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对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所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重新定义,明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近3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二是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三是近3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并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四是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五是自然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新版《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删去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等方面内容;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将第三十四条中“并不再将该单位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